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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有力度 司法拘留促反思 寻甸“法院+N”联动执行化解“屋檐下”的纠葛

2025-04-05 07:39:36 来源:智慧新闻网 作者:梦琪 点击:7964次

近日,寻甸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在执行韩某申请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时,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未果,且被执行人李某态度强硬,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决定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李某即将面临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那么,该案的最终结果如何?  【案情】新建房屋引矛盾  韩某与李某系邻居关系,今年5月,李某在原有住房上加盖房屋。建房过程中,李某在韩某家房顶上架设竹支架,并将新房的屋檐雨遮延伸至韩某家的屋顶上,下雨时,雨水会顺着雨遮落到韩某家房屋屋顶。  对李某的侵权行为,韩某向村委会、司法所进行了反映,但均无法调解。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韩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一场“屋檐下”的争执就此展开。  今年8月,该案开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新建房屋时,建造的向外延伸雨遮已侵入原告韩某现有房屋的上方空间,对韩某的房屋造成妨害。法院判决,李某于十五日内拆除侵入韩某房屋垂直上方空间范围内的雨遮,并实施相应措施确保屋顶雨水不流淌至韩某屋顶上。  李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然而,直到11月,李某都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内容。此时,李某新房的施工已经完毕,屋檐雨遮已建好。不得已,韩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多方协调无解 强制执行  11月15日,该案立案后,寻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立即到现场查看双方房屋情况,并组织韩某与李某进行协商。然而,双方当事人情绪激动,意见分歧大,无法达成执行和解。  执行法官现场告知当事人李某,该判决的履行期限为十五日,建议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主动履行,该局将于12月5日现场验收履行情况。  之后,该院执行法官及时向功山镇人大主席(政法委员)通报了案件执行情况,积极寻求功山镇、功山司法所、功山村委会协助执行。12月3日、4日,功山司法所、功山村委会通过各种途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寻求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然而,双方当事人仍无法协商一致,执行陷入僵局。  12月5日,现场验收履行情况当日,法院执行法官经与各方沟通,针对案件情况制定了详细执行方案,该局负责人王国栋带领6名执行干警一早奔赴执行现场,邀请功山司法所、功山村委会协助执行,并邀请寻甸县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王东、功山镇人大主席现场监督执行。  执行现场,执行法官再次检查了房屋情况,并组织当事人到司法所进行协商。经过各单位工作人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沟通协调,申请执行人韩某同意被执行人李某不用拆掉已建好的雨遮,可通过赔偿的方式来解决。  然而,在谈到赔偿款数额时,双方互不退让。僵持之际,执行法官再次询问被执行人李某要如何履行判决,并告知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李某态度强硬,直接回答“整不了”,表示不会履行判决。  当日11时25分,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法院依法对李某采取强制措施。  直到警车启动,李某即将面临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时,其才终于意识到执行的严肃性和强制性,认识到执行绝非儿戏,法律权威不可亵渎,终于肯心平气和地坐下来好好协商。  经法院执行局组织,功山司法所所长曲亚杰、功山村委会调解员吴俊勇与执行干警一同对当事人双方积极开展思想工作。在众人的努力下,当事双方同意就赔偿款数额各自退让一步。  被执行人李某积极联系亲属凑钱履行判决义务,现场向韩某转账,也对自己过激的言行进行了反思,双方握手言和。  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现场履行完毕。最终,寻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现场解除对被执行人李某的强制措施。  【释法】拒不履行判决裁定 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报记者 起朝燕 通讯员 杨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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